闫如意与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3:22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柘执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闫如意,男。

被执行人马爱华,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爱华在2015年3月27日前履行(2015)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爱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爱华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集信用社帐号00000031298683479889上的存款每月1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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