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85号
原告王某甲,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瑞,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