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要求宣告宋某某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0 23:25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申请人宋某某,女,住柘城县。系王某某之儿媳。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宋某某系申请人王某某之儿媳,自2012年7月份外出,至今无音信。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发出寻找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某某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宋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