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王建海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3:28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行二执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贺利民,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伟,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王建海,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113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5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海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建海开办的诊所已关闭,且被执行人王建海的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卧龙区卫生局宛龙卫医罚字(2014)第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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