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幸诉杨红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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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3:30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97号

原告:樊幸,男,25岁。

被告:杨红敏,女,44岁。

委托代理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幸与被告杨红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幸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樊幸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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