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幸诉杨红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民商初字第097号
原告:樊幸,男,25岁。
被告:杨红敏,女,44岁。
委托代理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幸与被告杨红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幸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樊幸承担。
审判长 张本品
审判员 康运生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