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克,男,34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2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张克驾驶豫R5827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4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城郊乡韩庄村路段时,与步行的余存成发生碰撞,造成余存成当场死亡,豫R5827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同车车主赵爱群打110报警,张克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张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4年12月25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克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余存成不负此事故责任。2015年1月1日。赵爱群、张克与余存成近亲属高桂花、余江涛等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并有被告人张克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克到案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克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克当庭认罪,且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进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