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03号
原告吕某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菲菲,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柳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