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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3:35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074号
原告杨某甲,女,1969年出生。
被告何某乙,男,1968年出生。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飒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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