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芳诉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赵芳芳,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钢,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芳与被告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芳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赵芳芳负担。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