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保军诉被告赵小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3:46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卢民五初字第114号
原告李保军,男,汉族,1968年生,。
被告赵小冬,男,汉族,1976年生,。
原告李保军诉被告赵小冬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小冬于2015年4月10日前归还原告李保军借款18500元,原告李保军对其余1500元自愿放弃;
二、若被告赵小冬逾期未能还清款项,须向原告李保军归还全部借款20000元,并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计算利息,月利率1%。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