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广辉诉被告关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李某辉,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关某军,女,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辉诉被告关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某辉负担。
审 判 长 安静珂
审 判 员 任双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