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虎诉被告陈某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0:1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龚某虎,男,回族,1987年3月4日生。
被告:陈某芳,女,回族,1991年2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虎诉被告陈某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某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虎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应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