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城县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张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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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0:1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襄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襄城县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复战,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战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华伟,任经理。
被告:张宏军,男,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张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城县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襄城县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代理审判员  张玉硕
人民陪审员  侯一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应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