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贵与管长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6479号
原告魏金贵,男,汉族。
被告管长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庆勋,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金贵诉被告管长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金贵,被告管长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建房,口头协议价款17000元,另有6个雨搭合计360元,建东墙款200元,三项合计17560元。在施工过程中及房屋建成后,被告先后共计付款14500元,尚欠306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060元。
被告辩称,当时与原告协商建房时,约定的价款就是14500元,其中包含了6个雨搭的费用。由于原告未将排水设施整好,窗户口未粉刷,所以冲抵了原告所建东墙款200元。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被告已经全部付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魏金贵给被告管长顺建房、雨搭、东墙等工程。1999年11月至2002年9月,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4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060元,被告认为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主张建房总价款为17000元,加上雨搭费用360元、东墙款200元,共计17560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建房总价款14500元,且包含了360元的雨搭费用,本院对该部分陈述予以采信。另外,原告所主张的所建东墙款200元,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建房过程中未作排水设施将费用冲抵,缺乏事实根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支付所欠东墙款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长顺支付原告魏金贵施工价款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魏金贵和被告管长顺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春江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庆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