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视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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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0: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71号

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太琦,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王少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电视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95元,减半收取44197.5元,由原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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