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筱雨与吕贵超、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763号
原告石筱雨,女,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吕贵超,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岳红艳,女,汉族,成年,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筱雨诉被告吕贵超、岳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启昱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