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0:39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兰某某,男,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调解与被告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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