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张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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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0:40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小字第1号

原告马某某,女,200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文献,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未成年人,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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