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张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小字第1号
原告马某某,女,2006年3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文献,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未成年人,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