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成与李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95号
原告王新成,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天仓,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商超,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李家友,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新成诉被告李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新成承担。
审 判 长 赵新彩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