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小六诉被告樊小刚民间借贷j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0:4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孙小六,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小刚,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六与被告樊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六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小六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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