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0:4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某某,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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