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绍周因与被上诉人新安县铁门镇槐林村民委员会、付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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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1:0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绍周,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震,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铁门镇槐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安县。
负责人:陈新耀,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付延生,男,汉族。
上诉人杨绍周因与被上诉人新安县铁门镇槐林村民委员会、付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绍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震,被上诉人新安县铁门镇槐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健、被上诉人付延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