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年新与被上诉人麦六伟、原审被告李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年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六伟.
委托代理人:麦松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晓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年新与被上诉人麦六伟、原审被告李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赵年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年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年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邢玉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