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炎苗与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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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1:14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余炎苗,男,1944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廷周、杨宗豪,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高桦,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超,该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炫兑,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炎苗诉被告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炎苗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炎苗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炎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余炎苗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李 璐
人民陪审员  于利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应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