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全与马明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张晓全,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
被告:马明曙,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全诉被告马明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全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晓全撤回对马明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张晓全承担。
审 判 长 郭荣芬
代审 判员 樊 蕾
人民陪审员 常 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