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富贵为与被上诉人翟文庆、翟文琴、翟丽娜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富贵,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文庆,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文琴,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丽娜,女,汉族。
上诉人翟富贵为与被上诉人翟文庆、翟文琴、翟丽娜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富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翟富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翟富贵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翟富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