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兆虎、陈金锁为与被上诉人洛宁县磊源建材有限公司、徐明、王平、蒋生治、郭青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16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虎,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锁,男,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磊,河南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磊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生治,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青山,男,汉族。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生,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兆虎、陈金锁为与被上诉人洛宁县磊源建材有限公司、徐明、王平、蒋生治、郭青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兆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磊(同时作为陈金锁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洛宁县磊源建材有限公司、徐明、王平、蒋生治、郭青山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