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帆与王金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20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刘晨帆,男,1994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晓书,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帆诉被告王金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晨帆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晨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晨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6.50元,由原告刘晨帆承担。

审判员  常跃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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