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与王亚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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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1:24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90号

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红芳,乡长。

被告王亚欣,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乡史家湾村5组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王亚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郭 赟

代审 判员 王玉虎

人民陪审员 段军豪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刘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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