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云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命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25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瀍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李爱云,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毛国林,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云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命令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云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爱云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芬

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

人民陪审员  张彩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任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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