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国与邢强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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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1:31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王国国,男,1981年11月19日生。
被告邢强卫,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国诉被告邢强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国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王国国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