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令宾、朱遵战、马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32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西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周杰,信贷员,一般代理。
被告:叶令宾,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朱遵战,男,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
被告:马永良,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令宾、朱遵战、马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澈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侯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