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与被告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37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31号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

负责人韦金周,男,56岁。

被告李万成,男,31岁。

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诉被告李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洛阳市西工区茂琪食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  许兵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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