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38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68号

原告梁某某,女,25岁。

被告张某某,男,29岁。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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