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4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四初字第27号

原告陆某某,男,40岁。

被告柴某某,女,39岁。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兵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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