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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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1:41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92号

原告李某甲,女,28岁。

被告李某乙,男,2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 鹏

审 判 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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