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42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孟民三初字第74号

原告马某某,女,41岁。

被告王某某,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思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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