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前诉梁卫国、梁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42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孟民三初字第36号

原告徐向前,男,36岁。

被告梁卫国,男,成年。

被告梁向国,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前诉被梁卫国、梁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向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孟 鹏

审 判 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思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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