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全战与贠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57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焦全战,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贠顺新,又名贠狗鸡,男,1979年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全战诉被告贠顺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贠顺新强制戒毒人身受到限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全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康德

审 判 员  周海琴

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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