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胜利与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1:5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54号

原告马胜利,男,1967年4月3日生。

被告陈合明,男,1973年3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利与被告陈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胜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海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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