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亿元与孟付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061号
原告王亿元,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
委托代理人白敬喜,系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付生,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王亿元诉被告孟付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敬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告孟付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他于2010年10月28日雇被告到天津塘沽务工,但被告提出让他先预付2000元的工资,他考虑到被告急用钱就预付给被告2000元,由被告立字为据。当月29日下午,他与被告一起到天津塘沽,休息几天后,被告又向他借钱2000元,之后被告便擅自回家。
综上所述,被告不按照约定于2010年11月10日偿还欠款,又没有向他退还预支的工资。经催要无果,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4000元。
被告告孟付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一份2010年10月28日有被告等12人签名的“预付如下模板工工资表”(每人2000元),该“预付如下模板工工资表”除有被告等12人签名外,还有“付款人:王亿元”、“总监理:梅少友”字样。2、被告书写的一份欠条“今欠王亿元预付工资2000元整,今欠人孟付生,11月10号退还,延期后果自负”。
还查明:原告提供的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以王开厚(系被告孟付生等12人中的一人)为被告以相同的案由诉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开厚退还预付工资款2000元。在该案中该院除查明王开厚预支工资款2000元外,还查明“······10月29日下午,由原告集体购买火车票出发到天津塘沽,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又给到塘沽的务工人员每人办理了一张200元的饭卡。第二天开工时,因所有的务工人员均不会操作模板工作,所以陆陆续续都回了信阳······”。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前付给被告工资2000元的事实由被告签名和自书的欠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造成被告不能胜任工作,被告应把提前从原告处支取的2000元工资全额退还给原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00元的请求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对其提前支取2000元工资的确认,不能当做被告又另向原告借款的凭据,所以只能认定被告从原告处提前支取2000元工资,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000元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付生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给原告王亿元人民币2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寿春
审判员 李玉华
审判员 魏道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