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华诉被告刘秀明、曹新华、张东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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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16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00953-2号
原告刘春华,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明,女,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曹新华,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张东槽,男,汉族,38岁,睢阳区公安局工作。
原告刘春华诉被告刘秀明、曹新华、张东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春华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车号为豫N76059/NY218车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华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春华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洪 博
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