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李亚伟、曹长领、代昂、代子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64号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伟、曹长领、代昂、代子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商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亚伟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永城市,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黄茂夫
审判员 夏子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