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萍、丁紫垣、丁海洋、郑春玲诉丁太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3762号
原告任萍,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海亚春天9号楼东单元12楼东户。身份证号:412301198202221045。
原告丁紫垣(任萍之女),汉族,2007年4月1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40220070416052X。
法定代理人任萍,丁紫垣之母。
原告丁海洋(任萍之子),汉族,2013年9月14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402201309140291。
法定代理人任萍,丁海洋之母。
原告郑春玲(丁紫垣、丁海洋之祖母),女,汉族,1951年9月1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英康一街19号一单元3号。身份证号:41230119510901104X。
被告丁太初(郑春玲之夫),男,汉族,1950年9月20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英康一街19号一单元3号。身份证号:412301195009201073。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