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建新与被告代姗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17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71号
原告任建新,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代姗姗,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雯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建新与被告代姗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建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建新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