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美玲与被告段刘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59号
原告侯美玲,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段刘振,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美玲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美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美玲承担。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