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德与被告商丘市英曦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68号
原告姚建德,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英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侧创世钢材市场院内13-15号仓储。组织机构代码07781655-0。
法定代表人冯松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赞友、徐少华,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诉至本院。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职工,2014年9月25日在被告生产车间往机器内送加工材料时,右手被机器轧伤构成伤残,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间形成劳动关系,未经劳动仲裁提及诉讼,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市英曦门业有限公司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工作期间受伤属工伤,依此规定,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建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