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坤诉被告裴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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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2:19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25-2号
原告王坤,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裴帅帅,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原告王坤诉被告裴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王坤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王坤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