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思鸣诉被告王习军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89号
原告杨思鸣,女,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王习军,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商丘
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鸣诉被告王习军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习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思鸣撤回对被告王习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思鸣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