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莎莎诉被告曹俊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杨莎莎,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曹俊杰,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莎莎诉被告曹俊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莎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鹏